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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贡县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惩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规范左贡县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工作格局,实现“尽早发现、尽早报告、尽早处置”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左贡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线索的奖励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负责、谁解释,层层督促指导、严格审核检查、及时发放奖励”的工作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灾的权利义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左贡县范围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线索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及距离森林草原边缘50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林内、林缘或牧区)未经批准开展生产用火、生活用火、农事用火、风俗用火、休闲用火、嗜好用火、报复用火、意外失火以及其他火患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法违规生产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在林内、林缘或牧区的建设、施工单位未向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备或未办理《入林(草)许可证》以及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生产用火行为。

(二)违法违规生活用火。林内、林缘或牧区居民等烟囱飞火、倒灰跑火、焚烧垃圾;林内、林缘或牧区临时停留点、休息点等饮食用火(生火烧茶、做饭、烧烤)以及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驱赶动物烟熏捕猎、燃放烟花爆竹、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三)违法违规农事用火。在林内、林缘或牧区焚(烧)田埂、杂草、秸秆、灰积肥及烧垦开荒、燃烧火堆等农事行为。

(四)违法违规风俗用火。在林内、林缘或牧区焚烧纸钱和上香点烛、燃放鞭炮、焚香祭祀、未报备煨桑、点放孔明灯、篝火祈福等风俗用火行为。

(五)违法违规休闲用火。在林内、林缘或牧区休闲娱乐、聚会聚餐过程中野炊烧烤及户外露营用火、登山探险用火;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用火。

(六)违法违规嗜好用火。进入林牧区、旅游景点在野外吸烟随意丢弃火种、烟头等嗜好用火行为。

(七)报复用火。出于某种目的或利益冲突直接和间接报复性放火等报复用火行为。

(八)意外失火。在林内、林缘或牧区穿行的交通工具、机械设备意外发生的火源、高热体外漏等导致失火;意外因素造成的林内、林缘或牧区输配电线路设施脱落导致失火;儿童、呆、傻、痴等重点管控人群在林内、林缘或牧区玩火、弄火;在林内、林缘或牧区部队进行实战演练、射击训练、施工爆破作业和民房、工棚着火导致失火;“自治区野外用火‘十个严禁’”和“昌都市森林草原防火‘十一个严禁’”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九)其他火患行为。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标识、检查站、瞭望台、管护用房监测预警监控、水管网、储水设施、隔离、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林草原灭火指挥部公室林草部门、公安机关、乡人民政府等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能的成员单位,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线索的,不适用于此办法。

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以及提供森林草原火灾线索,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线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草部门、公安机关、乡人民政府成功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2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第三章  举报受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左贡县林草原灭火指挥部公室林草部门、公安机关、乡人民政府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线索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应向举报部门说明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等个人信息,以便咨询、办理奖励事宜。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拨打左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95-4552895)、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火灾视频监测预警中心电话(0895-4555735、公安局报警电话(0895-4552885)或到就近的乡人民政府、派出所举报。

举报人举报线索时,应详细说明违法违规行为及火情火灾具体位置,尽可能提供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和线索。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

十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草部门、公安机关、乡人民政府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以下处置流程:

(一)受理。接到举报后登记清楚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等个人信息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火情火灾具体位置并第一时间呈送本单位领导阅知,以便安排后续工作。

(二)处理受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或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理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核查举报事实。

(三)督办。在处置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动中不配合行动的单位,受理单位可以口头、电话、书面形式向左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行汇报,由左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行相关事宜的督办。

(四)移送。当举报事实超越处置权限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左贡县林业和草原局,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五)答复。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六)报告。受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2日之前向左贡县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当月《举报奖励案件情况统计表》。

(七)信息管理。受理单位在全过程中严禁泄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的有关事宜;结案后应当对档案的保密性负责。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对意外失火但主动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灾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规范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草部门、公安机关、乡人民政府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励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左贡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2026121废止



左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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